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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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七四號
聲明人丙○○○
乙○○右當事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又按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鎮○○路○段○○○號)已於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死亡,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三年繼字第八二四、八八四號拋棄繼承卷宗在案。次查,被繼承人甲○○之配偶 陳鄭利 已歿,甲○○之長子 陳穩有 、次子 陳穩安 ,係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業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但其三子 陳盈 均並無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因此本件尚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未聲明拋棄繼承,則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後順序者尚未發生繼承權。又聲明人丙○○○,係法定第二順序繼承人;聲明人乙○○係法定第三順序繼承人,有聲明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憑。是以聲明人丙○○○、乙○○等人既非遺產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邱月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