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17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3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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