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652號聲明人戊○○
丙○○乙○○
號甲○○丁○○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己○○是否有孫子女,若是,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陳報被繼承人己○○是否為 紀河 單獨收養,若是,並提出紀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若否,則應提出紀河與 李魏吻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三、陳報被繼承人己○○所有兄弟姊妹之姓名,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四、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寄件證明暨掛號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