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3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7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隆順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玲華┌─────────────────────────────────────────────────────────────────┐│附表:99年度除字第33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 郭世明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5,000元│98年10月1日│KT0000000│5個月││││古亭分行│││││├──┼─────────┼────────┼─────────┼───────────┼────────┼────────────┤│002│郭世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5,000元│98年9月1日│KT0000000│4個月││││古亭分行│││││├──┼─────────┼────────┼─────────┼───────────┼────────┼────────────┤│003│郭世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5,000元│98年8月1日│KT0000000│3個月││││古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