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16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南地方法院郵局第1220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已遷出國外,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乙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惟相對人既已遷出國外,聲請人應對國外行公示送達,並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嘉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書記官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