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交簡字第32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交簡字第32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中交簡字第32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魁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67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魁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應更改為「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及證據部分補充「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蔡魁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06年間已因酒後駕車案件,經檢察官以緩起訴處分並命其向公庫支付處分金新臺幣55,000元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猶不知記取前案教訓,其明知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在道路上行駛,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具有高度危險性,被告竟無視政府法令之宣導,以及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之尊重,仍於駕照經記點處銷而無駕照之狀況下酒後騎乘機車上路,影響其他用路人之安全,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其經測得之吐氣後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1毫克,及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速偵卷第21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犯罪情節與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鐘祖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6776號被告蔡魁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魁羲前於民國106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6年度速偵字第675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仍不知悔改,於109年11月17日2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某便利商店,飲用啤酒後,仍於同日20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0時40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街與漢口路交岔路口時,因騎車中吸食香菸,為警攔查,發現其全身酒味,遂於同日21時3分許,對其施以吐氣式酒精濃度測試,而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61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魁羲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酒精濃度測定單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檢察官鐘祖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書記官吳孟燕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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