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42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須有全體繼承人(包括第三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第四順位即被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之姓名及存歿狀態。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民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