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交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訴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1月23日下午3時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吳韻馨法官李世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