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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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重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涉犯重利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王漢章法官陳端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
書記官尹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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