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五五號
上訴人人上人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蔡美美~B法官洪碧雀~B法官李銘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歐祝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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