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九號
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仕榮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柒拾捌萬伍仟貳佰叁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萬柒仟捌佰伍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柒仟捌佰零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碧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