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參年確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五0二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罪,經本院新市簡易庭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肆月確定(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三五四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忠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信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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