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161號
原告 呂曼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莎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書記官吳宏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161號
原告 呂曼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莎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