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全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全字第104號

聲請人 蔡洊昕

莊榮兆

陳子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阮氏 白燕張世欣 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則依法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書記官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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