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225號
再審原告
即抗告人 陳桂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鍾岳樹 等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就本院民國113年3月22日所為之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書記官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