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644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欣蕙 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萬2,597元【本金11,157元+利息1,440元(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7月9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計算式:11157×0.05×(2+213/366)=1440,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