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138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385號

原告 黃名駿

被告彰化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設立址在彰化縣彰化市,而本件車禍發生地點為苗栗縣○○鄉○道0號130公里800公尺處北側向外側,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6頁及個資卷),均非屬本院轄區,是本院就本件訴訟並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黃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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