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裁定命原告於十四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送達原告,因查無此地址無法送達。
三、原告未能合法送達,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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