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九二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義股被告甲○○指定辯護人丙○○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賴錦源 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九二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義股被告甲○○指定辯護人丙○○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賴錦源 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