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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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九號
原告甲○○
辛○○
壬○○
庚○○
乙○○
己○○
丁○○(原名 許美悅
丙○○
戊○○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乙○○
蕭淑慧被告癸○○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一四一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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