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7年度宜簡字第222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宜簡字第222號
原   告 丁○○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楊德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98年2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肆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均任職於武陵農場,原本原告與丈夫
戊○○之家庭感情融洽、生活和諧,但被告於民國(下同)
97年1月間惡意向戊○○指述原告與前同事 王衛廉 之間,有
不尋常之男女關係,被告亦向原告任職之武陵農場副場長甲
○○指稱相同之事,而詆毀原告之名譽,造成丈夫戊○○及
武陵農場之長官甲○○及其他同仁對於原告名譽及人格產生
懷疑及貶損,使得原告之家庭生活受到嚴重影響,原告為了
自身清白,要求被告應提出具體事證,否則將向機關長官陳
情,被告在無可迴避之情形下,始就其散播之不實謠言,簽
署道歉聲明,向原告道歉,但原告精神上所承受之痛苦實在
難以形容,爰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精神
慰撫金新台幣(下同)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則以:被告係於97年1月1日晚上突然接獲原告之丈夫戊
○○來電,戊○○向被告詢問原告最近很少回家的原因及情
況,並詢問原告與訴外人王衛廉之間的相處情形,被告在戊
○○之追問下,始告知可能有人認為原告與王衛廉走得較近
,後來戊○○就以女兒回家不方便再談而掛斷電話。嗣於97
年3月,原告向被告表示因為被告主動向戊○○提及伊與前
同事王衛廉之間有不尋常男女關係,讓戊○○及伊之娘家非
常不諒解,甚至談及離婚,並找兩造之長官即副場長甲○○
及觀光行政組長丙○○來協調見證,被告基於協助安撫原告
之家人的前提下,並在原告保證不將道歉聲明書移作他用,
被告為澄清誤會始同意簽署道歉聲明書,但原告沒有依照出
具切結書保證該道歉聲明書不用移作他用之承諾,即先行離
去,被告僅係轉述其他同事之感受,並無涉及不實事實之陳
述,且道歉聲明書之內容與事實不符,被告亦未向副場長甲
○○指述原告與王衛廉之間有不尋常之男女關係,實無造謠
貶損原告之名譽可言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
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被告曾簽署道歉聲明書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道歉
聲明書乙紙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屬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以不實之謠言侵害原告之名譽等語;被告辯稱
僅係被動因應戊○○之追問而轉述其他同事之看法,並無造
謠侵害原告之名譽等語。故本件之爭點即為:被告是否以不
實之指述而侵害原告之名譽?原告是否因此受有損害而得請
求精神慰撫金?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有以不實指
述侵害其名譽,自應就此事實負舉證之責。經查:證人即
原告之丈夫戊○○到庭證述:原告當時工作很忙,回家的
時間很少,而且不固定。我一開始打電話的對象是 王錦樹
,他是我以前的同事,我問他我太太是不是經常都很忙沒
有休假,王錦樹回答說他剛休長假,不清楚狀況,他要我
打電話問乙○○,說乙○○會比較清楚,他給我乙○○電
話後,我就撥電話給乙○○,我跟乙○○問我太太在農場
工作的狀況,因為我之前曾經在半夜找不到我太太,我在
打電話之前就有所懷疑事情不對勁,畢竟一個女孩子半夜
找不到人,會讓我生疑,我主動問乙○○是否有聽聞有關
我太太交友的狀況,因為先前我太太就曾經和一些比較熟
識的同事會聚餐出遊,乙○○說他有看到,且有聽到別人
提起我太太經常和新的同事王衛廉一起出遊,我進一步追
問乙○○,乙○○說我太太與王衛廉會一起喝酒、打兵乓
球,後來我女兒回家,我不想在小孩面前談論這件事,所
以就掛斷電話等語,核與被告所述大致相符。且證人戊○
○證稱:(原告詢問:被告是否在電話中有告訴你,我和
王衛廉有不正常的男女關係?)沒有,他只說經常看到原
告與王衛廉有來往;(被告詢問:你打電話給被告時,為
何直接詢問被告有關王衛廉的事情?)我是從被告的回答
才知道王衛廉的姓名,但我之前有聽聞我太太和新同事互
動密切的傳言,所以我是問被告有關新同事的名字及狀況
等語。顯見戊○○並非因為被告主動告知而對於原告之交
友情形有所懷疑,而是根據原告之作息及先前之傳言已經
有所懷疑而向被告求證而已,故被告提及原告與王衛廉互
動密切等語,係被告個人觀察之認知,並無故意或過失貶
損原告之名譽可言。原告雖提出戊○○簽名之聲明書,但
該文書之內容就法庭而言屬於傳聞證據,不具證據能力,
況證人戊○○已親自到庭證述如前,自無從作為有利於原
告之證據,附此敘明。
(二)至原告提出被告簽名之道歉同意書,雖載明被告以未經證
實之傳言向戊○○陳述原告與王衛廉之間有不尋常之男女
關係,造成原告婚姻破裂等語。然查:證人甲○○證稱:
原告來當面找我講,他家庭發生一些糾紛,要我幫他們調
解,他說他父母家庭是一個保守的家庭,因為他先生聽說
他在外面有跟一位男生不錯,所以就有家庭風波,原告也
說他的母親反應很激烈,家庭風波很大,她希望呂先生能
寫一個東西證明沒有這件事情;當時是兩造一起來找我,
這是第二次來找我。一開始是原告來找我說是否有聽到呂
先生有講我什麼事,我就說呂先生有跟我講過原告的先生
有打電話來問他,原告在農場交友的情形,第二次是原告
來找我,是他自己帶呂先生來找我,當時是在我辦公室;
我就先請他們組長上來,把原告的意思向被告講,就是被
告是否可以幫原告一個忙寫一封信,讓原告拿回去好向他
父母交代,然後呂先生當場說願意,但是並沒有在當場寫
,而且我向原告說你也要寫壹份文件給呂先生,主要就是
說那份文書只是做為幫忙用,以後不可以拿出來當法律文
件之用,結果兩邊都有接受,後來是何時寫我不清楚。而
張先生是講到要寫文件他才過來,但是當天都沒有寫,我
那時候也是希望他們自己去處理就可以了等語。證人張文
輝證稱:時間我忘記了,是跟我說同事即被告有電話向他
先生說了一些事情,讓他家庭起了摩擦,詳細內容大概就
是原告的先生打電話到辦公室,當時就是被告呂先生接的
,然後原告先生就有問呂先生原告在農場男女交往的情況
。原告來找我就是請我當中間人,因為原告不希望讓家裡
產生誤解。後來原告也有找副場長,副場長有找兩造去處
理,我是一半的時候才到場;副場長認為兩造都是農場的
員工,希望雙方都寫致歉書,希望雙方平和落幕原告對家
裡也有交代,但是那時候並沒有當場寫,後來原告有寫了
一張草稿出來給我過目,那是要給被告簽的,我有建議說
可以再修飾,被告簽的時候我不在現場,我不知情等語。
核與被告所稱同意簽寫道歉聲明書之原因大致相符。況根
據原告提出之當日協調過程之錄音帶譯文顯示,當日之協
調過程,確實如上述2名證人所證述,係關於由被告提出
一份證明讓原告對於自己娘家有個交代之用,此有該錄音
帶譯文乙份在卷可憑。足認被告雖有簽署道歉同意書,但
其目的係在於澄清兩造間之誤會,讓原告攜回娘家有所交
代之用,無法憑此逕認被告確有以不實之謠言侵害原告名
譽之行為。且上述2名證人均否認有聽聞被告指述原告與
王衛廉之間有不正常之男女關係,則原告主張被告有向甲
○○及其他同仁散播不實謠言云云,亦無依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
神慰撫金5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本件
訴訟費用共計5,400元(包括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應由
敗訴之原告負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
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者,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
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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