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小移調字第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移調字第17號給付修繕費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2月18日上午11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
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郭宜芳
  書記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丙○○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林國禎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願意讓步。調解委員:林國禎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肆仟元整。
  給付方法:當場給付,不另給據。簽名:丙○○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王聖源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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