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8年度港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港小字第1號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2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捌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柒仟捌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冷明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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