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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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3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1066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押之點將家點歌主機、歌本、遙控器各壹個應發還予甲○○。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為警扣押點將家點歌主機、歌本、遙控器各1個,然該案聲請人已與告訴人成立和解,告訴人撤回告訴而由鈞院為不受理判決,上開物品自無扣押必要,爰此請求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為警扣押點將家點歌主機、歌本、遙控器各1個,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95年度保管字第2192號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嗣因該案聲請人已與告訴人成立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故本院已為不受理判決,此有撤回告訴狀、判決書在卷可佐,是前開物品自無再予扣押必要,依據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17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書記官賀燕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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