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2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2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128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32號;本院原受理案號:98年度易字第42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丙○○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之物件,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依刑事訴訴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以簡易程序審理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三、核被告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被告施用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有如起訴書所載前案,並已經執行完畢之紀錄,有本院98年2月24日查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案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方式,施用毒品對他人法益尚不生直接危害,暨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酌情寬容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之物件,應依法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第2審之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刑事第4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附表:
殘渣袋1包、玻璃球吸食器2個。
附錄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8年度毒偵字第32號被告丙○○男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3段3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字第69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94年1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3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確定,並於96年11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12月11日23時20分許,在臺北縣中和市○○街○○○號2樓宏仁賓館705室內,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於同年月12日0時10分許於該房間內查獲,並扣得殘渣袋1包、玻璃球吸食器2個。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項│├──┼───────────┼───────────┤│1│被告丙○○之自白│坦承全部犯罪事實。│├──┼───────────┼───────────┤│2│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被告尿液經檢驗呈安非他│││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命類陽性反應之事實。│││告、姓名及代碼對照表各││││1紙││├──┼───────────┼───────────┤│3│扣案之殘渣袋1包、玻璃│證明被告施用毒品之事實│││球吸食器2個│。│└──┴───────────┴───────────┘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前曾受如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足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法加重其刑。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2個、殘渣袋1包,為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
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檢察官乙○○
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參考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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