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醫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醫上字第24號上訴人 賴文龍 上列上訴人因與 鄭元熙 、 李春輝 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醫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雖上訴人曾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民國100年9月29日100年度聲字第290號裁定駁回在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