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勇志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勇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勇志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87年上訴字第129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經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434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因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本院87年上訴字第418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遞奪公權1年,並經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08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經本院89年度聲字第8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遞奪公權1年確定。於98年2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100年3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3月15日法矯司字第1000102424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