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振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振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振岐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廖振岐因附表所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罪名欄;附表編號2、3犯罪日期欄;附表編號2、3、4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所載均有誤載,應分別更正為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蘇隆惠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