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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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四四號
原告乙○○
丙○○辛○○丁○○庚○○ 黃春媛 己○○戊○○壬○○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記載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起訴狀及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租佃爭議事件,經桃園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後移送本院,尚未據原告提出起訴狀及繕本,應定期間命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炎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