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一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一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