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五四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認犯嫌重大,且涉有多次竊盜犯嫌,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丁俊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