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4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⑴陳報往來銀行之名稱及帳號,⑵提出印鑑證明。
三、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本件系爭本票原本1紙。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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