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蘇盈貴
洪士宏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殺人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簡志瑩法官古振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欽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