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2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27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書記官方恒敏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2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27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書記官方恒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