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簡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基簡字第68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丙○○
(被告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回覆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12月28日下午2時2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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