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293號債權人鑫潮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台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昱威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1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昱威興業有限公司業已廢止,有債權人所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然債權人以原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函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並補正該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表)、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等資料,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而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3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程式顯不合法,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