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5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5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四一號
原告台灣省合作金庫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乙○○己○○甲○○被告戊○○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訴外人凱建營造有限公司以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玖佰伍拾萬元,約定利息按附表所示利率按月計付,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清償期為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雙方並約定如逾期清償,或到期未履行債務,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全部借款。詎訴外人凱建營造有限公司自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起即未繳款,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息,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迄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本票、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各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訴外人凱建營造有限公司以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向原告借用玖佰伍拾萬元,約定利息按附表所示利率按月計付,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清償期為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雙方並約定如逾期清償,或到期未履行債務,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全部借款。詎訴外人凱建營造有限公司自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起即未繳款,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迄未清償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本票、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各一份為證,核屬相符,被告既未到場,復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供本院參酌,就調查證據結果,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借款玖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假執行之宣告: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丁、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李杭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汪維屏~F0~T40附表(單位:新台幣)┌──┬───────┬──────────┬─────────────────┐│編號│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一│參佰陸拾萬元│自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自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逾期在六個月內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三七││││百分之九點三七五計算│五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之利息。│分之九點三七五之二成計算違約金│├──┼───────┼──────────┼─────────────────┤│二│貳佰肆拾萬元│自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自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十││││百分之十點一二五計算│點一二五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一二五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三│參佰伍拾萬元│自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自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九││││百分之九點三七五計算│點三七五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三七五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