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1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六五號
原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身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玖萬玖仟零玖拾參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三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訴外人全美學美容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美學美容公司)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証人,向原告借得二筆款項,一筆新台幣(以下同)四十五萬元、一筆一百零五萬元,共計一百五十萬元,均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四及機動利率計算,並均約定借款期限自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三十六期,於每月二十一日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履行,則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按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詎訴外人全美學美容公司就上開二筆借款均僅繳息至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止,自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即未按期繳納,經以所清償之款項核算結果,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並違約金未為清償,爰本於消費借款及連帶保証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
三、證據:提出借據二份、約定書二份、單筆放款繳息狀況查詢單二份、存放款牌告利率調整統計表一份、放款債務查詢單一份、放款轉帳支出傳票二份及被告戶籍謄本一份為証。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全美學美容公司於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証人,向原告借得二筆款項,一筆四十五萬元、一筆一百零五萬元,共計一百五十萬元,均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四及機動利率計算,並均約定借款期限自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三十六期,於每月二十一日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履行,則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按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詎訴外人全美學美容公司就上開二筆借款均僅繳息至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止,自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即未按期繳納,經以所清償之款項核算結果,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並違約金未為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二份、約定書二份、單筆放款繳息狀況查詢單二份、存放款牌告利率調整統計表一份、放款債務查詢單一份及放款轉帳支出傳票二份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辯論,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上開證據所載清償期限、方式、利息、違約金並受償數額為調查之結果,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則原告主張之事實,可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証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未清償之借款七十九萬九千零九十三元,及如
主文所示之利息並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童來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鄭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