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2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56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書記官簡文清附表:
1.95年依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需已簽章)。
2.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
3.聲請人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
4.聲請人申請前5年內勞保、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5.受扶養人 鄭仕邦宋丞諭 之父 鄭宇良宋俊輝 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6.聲請人每月支出 柯潘碧蓮 5000元、鄭仕邦5000元、宋丞諭8000元扶養費之證明資料。
7.受扶養人柯潘碧蓮及應分擔撫養義務人數、分攤比例、家族系統表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8.聲請人受領宏泰人壽、三商人壽理賠保險金之證明資料影本。
9.請提出聲請人繳納保費之宏泰人壽、三商人壽、郵政壽險,及交通工具第三責任險、強制險、意外加重險之保險契約影本(需有記載保險期間及保險金額)。
10.聲請人聲請前2年內支出之管理費、醫療費、聲請人母親健
保費、水費、電費、瓦斯費、汽車燃料及牌照稅、驗車及行照費、各類保險費繳費證明、膳食費、日用品費、交通費及車輛保養與維修費、電話費之支出證明資料。
11.請釋明95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雅歌丹生化科技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之「其他」所得8964元、「執行」所得12263元原因為何。
12.請提出聲請人之貸款代償數額及清償完畢證明資料影本。
13.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
、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14.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