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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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257號聲請人乙○○
號5F相對人甲○○聲請人聲請給付子女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