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623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眾望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更正後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77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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