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18號聲請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室法定代理人乙○○
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鯨華娛樂有限公司、 呂瑞和 、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之一鯨華娛樂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已
變更,請陳報更正最新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簡易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