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林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85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丙○○丁○○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間因94年度訴字第1854號返還林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56,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書記官李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