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35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3樓之具保人甲○○
號3樓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並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書通知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各一紙在卷可憑。嗣經本院傳喚被告到庭應訊,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惟被告屆期並未到庭,有送達證書及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復經本院派警拘提被告,亦無法拘提被告到案,有拘票、報告書各一紙在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無訛,自應將該具保人繳納上開指定之保證金額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黃松竹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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