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94號債權人企業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債權人完整之名稱全銜(例如某管理委員會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以及公寓大廈管理規約影本。
二、債務人乙○○最新戶籍謄本。
三、債權人連絡電話。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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