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16號聲請人龍潭汽車保養廠有限公司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補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民事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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