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83號原告 謝文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進良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3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