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小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苗小字第321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被告 曾玉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設於桃園縣楊梅市○○里○○鄰○○○街○○巷○○號10樓之3,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卷第18頁)及被告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29頁)附卷可稽。是被告之住居所顯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其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