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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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239號原告儀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登科 訴訟代理人 楊展銓
潘同鴻 被告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翔中 訴訟代理人 陳璿伊 律師
羅明通 律師被告才德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郭玉梅 訴訟代理人 熊大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06年度調聲愛字第91號調解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07年2月1日裁定於前開調解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前開調解事件已經終結,有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07年7月9日(106)仲業字第1061840號函可稽。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工程法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