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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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427號上訴人即原告 徐曉娟
林峻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蘭記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6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萬24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6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勞工法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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